社团活动受伤 指导老师,社团活动受伤 指导老师怎么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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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干活受伤如何打官司?
如果劳动者正常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,在发生工伤后,可以先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认定。在工伤认定结果下达以后,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工伤待遇。
如果劳动者未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而又与单位有事实的劳动关系,工伤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担。如果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,可先向当地社保经办部门提出,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,再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追偿。
小孩让托管中心接送,途中自己不小心摔伤,可以要求托管中心赔偿吗?
谢邀请。一看摔伤程度而定。如果没伤着骨头,只是皮外伤,处理一下养几天就好,不必赔偿。二如果伤的较重,需要住院治疗,再需要很多医药费等费用,就有必要找托管中心负责,因为与他们看护不当有一定的关系。但赔偿额度要适可而止,不能漫天要′价。三这里面还有孩子后续管理问题,如果你漫天要价,必定后期别的托管中心也会对此事引以为戒,那以后孩子不上′托管中心了吗?弄的满城风雨,谁敢接收孩子?得饶人处且饶人吧,你说呢?
托管所在接送孩子的途中,孩子摔伤,托管所是有责任的,如果没有合同关系,孩子的伤情没有多严重的话,可以协商解决。伤情重,而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,就应该借助法律了。
诚挚谢约。
家长与托管中心就孩子托付教育的问题己是事实上的责任连代关糸,双方都负有相应的责任。孩子自己意外受伤,这是双方都痛心的问题,谁也不愿意此事发生。纯属意外不测***,双方都要理智对待,客观公正耐心的商量解决。如果孩子伤情问题不大,家长可以向托管中心要求一定金额的疗伤补偿,做到双方都能接受或通情达理的安排。如果双方不能就此事达成谅解,或考虑孩子留有“意外”之因,那双方只能通过法律咨询来确定谁负责任?此事就事情本象来看,托管中心有监护不到的意外原因。
现在的托管中心应该属于校外培训机构,但是您送孩子的托管中心应该没有类似的办学许可证,所以应该属于黑托管中心。如果是黑的托管中心,您应要求他来进行赔偿,这个只能通过协商来解决。如果他具有相关的办学许可,属于正规的托管类校外培训。您既然在正规的培训机构交费,他就有相应的责任去承担孩子受伤的意外损害可以要求他进行赔偿。如果他拒绝赔偿,可以***到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。
对这种事情,一般而言,只要小孩伤的不严重,最好不要要求赔偿!因为一旦撕破脸皮,要求赔偿,这就要对簿公堂,赔偿一点之后,大家也就形同陌路了!这就是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、打工者法律都有,企业违反的多了去了,可为什么没人打官司的原因了!一是因为打官司是要付出代价的,包括诉讼费、收集证据、时间等等!二是一旦大家上了公堂,大家以后不见面不说,以后同行业知道打工者喜欢打官司,也就没人敢接受你!再找工作就困难了!你这种情况有点类似!我的建议是,如果小孩摔伤轻微,最好不要继续追究,可以找管理人员反映,让他们感觉到亏欠,能给一点象征行赔偿也就罢了!以后他们对你的小孩就会客气很多!但如果伤的很严重,有可能需要住院,花费较大,这就相当于他们严重失职,可以考虑要求赔偿费!但要求的赔偿费要适度,低调处理,能过得去就可以!否则,要价甚高的话,就可能闹得沸沸扬扬,满城风雨!那么,你的小孩再换地方上幼儿园就可能遇到困难!所以,得饶人处且饶人!但事情严重,就另当别论!
干活受伤导致伤残如何解决?
首先你要确定是走工伤程序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程序。
一、工伤赔偿程序。
1,你跟着包工队干活,如果包工队注册的有公司,你在干活时受理可以通过工伤程序来要求赔偿,如果包工队是个体老板没有注册公司,而包工队是从相关公司或企业包了工程,你在干活时受伤的也可以相关公司为工伤责任单位,要求工伤赔偿。
2.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在30天内,职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,超过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会不被受理,认定为工伤是申请工伤伤残鉴定,根据伤残等级,个人工资,当地工资,来计算出工伤赔偿数额。
3.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伤残鉴定计算赔偿数额后,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,单位拒绝赔偿的,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赔偿。
二、人身损害赔偿程序。
1、你跟着包工头个人干活,包工头也没不是从相关公司企业承担的工程,这种情况下,你按劳务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要求赔偿。向******要求民事侵权赔偿。
2.你要证明跟着工队干活受伤的事实,向******,可以申请***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来确定伤残等级,根据你伤残等级实际损失包括误工,护理,营养,伙食补助,伤残赔偿金,精神损害赔偿(此项工伤没有)
包工队有营业执照吗?村民年龄是否在18至60周岁间,如是:先做工伤认定,治愈后做劳动能力鉴定,按工伤保险条例办。如没有:属于劳务关系,责任划分比例复杂,最好***诉讼。
包工头雇佣工人受伤应该找谁负责?
工人跟着包工头在建筑工地干活,因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,根据劳动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)第四条“建筑施工、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(业务)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,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,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”之规定,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用人单位,工人为劳动者,存在劳动关系,受劳动法的调整。
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间受伤,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(一)款规定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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